评估程序与方法
 一、申请与审核
 1.1
 申请条件
 1.1.1
 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
 1.1.2
 申请学校土木工程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在国家教育部备案。
 1.1.3
 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必须有连续五届或五届以上的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
 1.1.4
 符合评估委员会受理评估的基本要求。
 1.1.5
 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与审核费。
 1.2
 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
 ,
 对报告内所列内容应进行说明并提供资料。
 申请报告内容为
 :
  
   1
 )学校概况和院系简史;
   
 2
 )院系组织状况;
   
 3
 )师资状况及在册教师简表;
 4
 )教学条件、实验室,教学资料和设备仪器;
 5
 )学校总体图书、期刊以及专业图书、期刊状况;
 6
 )教学文件;
 7
 )教学经费。
 1.3
 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
 ,
 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
 并作出审核决定
 :
 1
 )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递交自评报告;
 2
 )拒绝受理。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
 或由于对其提出问题的答复不符合
 要求
 ,
 评估委员会拒绝受理申请
 ,
 并通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
 ,
 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作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材料
 ,
 或派人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学校必须密切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
 ,
 申请学校可以请评估委员会派员进行指导和咨询
 ,
 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
 各申请学校应在当年
 7
 月
 10
 日以前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
 告一份
 ,
 评估委员会应在
 9
 月
 1
 日以前作出审核决定
 ,
 并通知申请学校。
 二、自 评
 2.1
 自评目的
   
 自评是土木工程专业所在院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
 ,
 主要检查教学计划是否达到评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
 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
 ,
 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
 ,
 要对教学计划及其各项内容进行鉴别并加以说明
 ,
 以备审核。
 2.2
 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应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自评报告的产生应该自始至终体现客观性、综合性的原则
 ,
 有关院系应该组织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各项工作。
 2.3
 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分八个部分,即:前言、院系和专业现状、办学思想和特色、教学、科研生产及学术交流、自我评价、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
 (
 首次评估无此项
 )
 、附录。应按顺序逐条陈述。自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资料证明
 ,
 以供审核。
 2.3.1
 前言(最多
 1000
 字)
   
 (1)
 学校、院系的现状及历史。
   
 (2)
 学校的性质、隶属关系及所在城市和地区的背景。院系和专业的历史及沿革情况。
 2.3.2
 院系和专业现状(最多
 4000
 字)
   
 (
 1
 ) 
 人员情况
   
 学生:生源及其背景,招生人数,入学素质;
   
 教师:来源及背景特点、人数、结构、素质、进修情况;
   
 职工:人数、结构、素质及其分工。
   
 (
 2
 ) 
 图书资料及设施条件
   
 图书资料
 : 
 图书、期刊、音像等教学资料的数量、相关设施规模及发展状况。
   
 实验室
 : 
 实验室的门类、规模及发展状况;
   
 计算机
 : 
 规格、数量。
   
 报告应着重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及设备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状况。
   
 (
 3
 ) 
 组织机构
   
 院系行政及教学组织机构的设置、分工及其作用(如学术、学位、职称评定、分工管理等)。
   
 (
 4
 ) 
 经费
   
 教学经费的来源及使用。
 2.3.3
 办学思想与特色
   
 (1)
 教学计划的沿革。
   
 (2)
 院系的办学思想、方法及目标。参照《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教育评估标准》
 (
 以下简称《评估标准》
 )
 说明院系对学生进行培养教育的明确要求。
   
 (3)
 教学计划的特色。评估委员会鼓励各院系在保证土木工程专业评估标准的前提下发展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报告可作特别的陈述。
 2.3.4
 教学
 (
 最多
 5000
 字
 )
   
 (1)
 教学计划
   
 1)
 院系或所在高等学校能为土木工程专业教学计划提供的公共课程及人文学科方面的选修课程情况。
   
 2)
 土木工程专业教学计划。包括开设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分以及任课教师和执行情况。
   
 3)
 依照《评估标准》所作的课程安排。
   
 (2)
 课程安排
   
 这是自评报告的核心内容。报告应着重说明依照《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有关条款所设置的课程和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
 ,
 以证明所提供的教学内容和条件能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每一条款都应该分别提供相应教学环节和学生学习成果以示证明。
   
 (3)
 课程建设
   
 主干课及有特色课程的建设情况,包括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材建设、教学资料积累,并提供有关教学效果的充分证据。
   
 (4)
 教学管理
   
 陈述有关教学管理的情况。如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实施的措施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报告中所涉及的教学文件、文献资料、规章制度应做到有案可查
 ,
 以备视察小组调用核查。
  2.3.5
 科研、生产及学术交流(近五年内
 )
   
 (1)
 科研及学术活动
   
 记述教师、学生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办学特色等方面所做的学术科研活动
 ,
 并提供实际成果。
   
 (2)
 生产及实践活动
   
 记述教师、学生在促进学校与社会联系方面所做的生产实践工作
 ,
 并提供实际成果。
   
 (3)
 学术交流
   
 记述教师参加国际、国内有关本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及其成果。
 2.3.6
 自我评价
   
 (1)
 自评过程
 (
 最多
 1000
 字
 )
   
 说明自评过程,提供自评报告的客观性、综合性的证明。
   
 (2)
 自评总结
 (
 最多
 2000
 字
 )
   
 围绕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
 总结办学经验
 ,
 本专业的优势及办学特色,明确薄弱环节
 ,
 提出改进的措施及发展计划。
 2.3.7
 对上次视察报告的回复
 (
 首次评估无此项
 )
   
 (1)
 上次视察报告。
   
 (2)
 学校对上次视察小组报告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3)
 对上次评估中未达到《评估标准》的项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2.3.8
 附录
 (
 以近五年为主)
   
 (1)
 教学文件
 :
 始读条件
 ,
 教学计划
 ,
 教学大纲
 ,
 课时安排及主要内容
 (
 标题
 ),
 任课教师的情况。
   
 (2)
 各年级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
   
 (3)
 本专业所在院系教师的名单、履历。
   
 (4)
 由学校组织的有关德育、体育评估的结论及数据。
   
 (5)
 外语
 4
 级考试的毕业班通过率和外语平均成绩。
   
 (6)
 图书、期刊、音像等教学资料统计数据。
   
 (7)
 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
   
 (8)
 近五届毕业生反馈的有关资料。
   
 (9)
 主管部门对学校整体办学、教学工作的评价或评估结论。
   
 (10)
 督察员年度督察报告(即督察评价意见,首次评估院校无此项)。
   
 (11)
 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有关总结报告(首次评估无此项)。
 2.4.
 自评报告的审阅
   
 被受理申请评估院校应在次年
 1
 月底前将自评报告交到评估委员会
 (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位委员
 )
 。评估委员会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的两个月内
 ,
 对自评报告作出整体评价
 ,
 以鉴定自评报告满足《评估标准》的程度。
   
 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后
 ,
 可产生下面三种结论
 :
   
 (1)
 通过自评报告,并着手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2)
 通过自评报告,但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学校在半个月内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
 ,
 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若发现自评报告不真实,申请学校在四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
 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未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
 ,
 而学校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说明,则自评报告不予通过,即意味着停止评估工作。申请学校在两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视 察
 3.1.
 视察小组的组成与职能
   
 视察小组是评估委员会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
 ,
 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要求,实地视察申请评估院系的办学情况
 ,
 写出视察报告
 ,
 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
 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视察小组成员由评估委员会聘请。
   
 视察小组由
 4--6
 人组成
 ,
 由当届的评估委员会委员出任组长
 ,
 成员组成中至少有
 2
 人为高级工程师
 ,2
 人为副教授或副教授以上的教育工作者
 ,
 必要时聘请学生代表
 1
 人。为保证视察工作的经验和连续性
 ,
 一般应有两人曾参加过视察工作。
 3.2.
 视察工作
 3.2.1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计划通知学校
 ,
 视察时间一般不超过
 4
 天
 ,
 也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
 3.2.2
 视察小组在开展视察工作之前
 ,
 应详细阅读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和评估委员会对该校的视察要求。
 3.2.3
 视察工作项目
   
 (1)
 与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商定视察计划。
   
 (2)
 会晤校领导及学校有关负责人。
   
 (3)
 会晤院系行政、教学、学术负责人。
   
 (4)
 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
   
 (5)
 审阅学生作业
 (
 包括参观学生作业
 ),
 观摩学生上课
 ,
 必要时可辅以其它考核办法。
   
 (6)
 会晤学生
 ,
 考察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7)
 会晤教师
 ,
 了解教学情况并听取意见。
   
 (8)
 会晤毕业生
 ,
 了解毕业生情况。
   
 (9)
 与校领导交换视察印象。
   
 (10)
 与院系负责人、师生代表交换视察印象。
 3.2.4
 视察工作重点
   
 (1)
 学校和院系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以及对教学效果检查的能力。
   
 (2)
 各门课程所规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否明确
 ,
 规定与安排是否清晰、合理、有效
 ,
 是否被师生理解。
   
 (3)
 教学计划与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
 ,
 及其贯彻执行情况,能否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4)
 课程对培养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作用以及达到《评估标准》中智育要求的程度。
   
 (5)
 学生的能力和技能,包括:
   
 A. 
 分析、综合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B. 
 掌握土木工程结构和施工原理的程度,及其应用能力;
   
 C. 
 计算机应用能力;
   
 D. 
 外国语水平;
   
 E. 
 动手能力;
   
 F. 
 与土木工程有关的法规知识。
   
 (6) 
 师资队伍的结构及建设情况,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
   
 (7)
 教学设施与经费的现状及满足教学要求的情况。
   
 (8)
 对自评报告中不能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
 ,
 如学术气氛
 ,
 师生道德修养
 ,
 群体意识和才能
 ,
 学校工作质量等。
 3.2.5 
 重新评估和中期检查时的视察工作
   
 (1)
 视察原则 
 重点突出,有针对性,人员精干,时间紧凑。
   
 (2)
 视察内容
   
 A. 
 学校办好土木工程专业的指导思想,教学计划和方案是否符合打好基础、拓宽专业、保证质量、培养能力的要求,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B. 
 学校、院系和专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能作到
 “
 有目标、有检查、有反馈、有改进和推广,并建立和确定新的目标
 ”
 ;
   
 C. 
 专业自上次评估以来的变化情况,包括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生来源、教学管理等,并对变化情况作出评价;
   
 D. 
 学生的学习质量检查;
   
 E. 
 针对上次评估视察中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情况、保持的措施与方案及实施的效果等;
   
 F. 
 专业的校外督察员制度的执行情况;
   
 G. 
 专业今后是否有合并的可能,合并后的教学质量保证措施。
 3.3.
 视察报告
 (
 3000
 字左右)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即写出视察报告呈交评估委员会。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土木工程专业作出正确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
 ,
 。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要点
 :
   
 (1)
 视察概况
   
 (2)
 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现状
   
 (3)
 办学经验与特色
   
 (4)
 对学生德育水平、学风、基础知识、理论、专业技术及身心健康等方面作出评估
   
 (5)
 申请评估院系对上届视察小组所提意见的反应
 (
 首次评估院系无此项
 )
   
 (6)
 对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7)
 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8)
 提出评估结论建议
 (
 此项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
 四、审核与鉴定
 4.1.
 审核
   
 视察小组应将视察报告
 (
 其中的评估结论建议除外
 )
 交申请评估学校
 ,
 以核对视察报告所提事实。申请评估学校在接到视察报告后的
 15
 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回复意见。逾期若无回复
 ,
 则认为学校同意报告内容。
   
 申请评估院校的回复材料
 ,
 应作为一项附件供评估委员会作结论时参考。
   
 允许申请评估院校将视察报告在其师生中传阅
 ,
 但在评估委员会作出评估结论之前
 ,
 不得对外公开。
 4.2.
 鉴定
 4.2.1
 评估委员会应在受理学校申请的一年内对自评报告和视察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的得出由评估委员会在充分议论的基础上
 ,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评估结论外
 ,
 讨论评估结论的过程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密。
   
 评估结论分为
 :
   
 (1)
 评估通过
 ,
 评估合格有效期为
 5
 年。
   
 (2) 
 评估有条件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有条件的
 5
 年。
   
 (3) 
 评估未通过。评估未通过的学校在四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评估工作进程表
 
  
   
    | 
      时 
      间
      | 
      申请评估学校
      | 
      评估委员会
      | 
   
    | 
      7
      月
      10
      日前
      | 
      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
      | 
       
      | 
   
    | 
      9
      月
      1
      日前
      | 
       
      | 
      作出审核决定,通知申请学校
      | 
   
    | 
      次年
      1
      月底前
      | 
      准备自评报告,向评估委员会递交自评报告
      | 
       
      | 
   
    | 
      4
      月
      15
      日前
      | 
       
      | 
      各位委员审阅自评报告,委员会作出审阅结论,通知申请学校
      | 
   
    | 
      5
      月中旬前
      | 
       
      | 
      组成视察小组,确定视察时间,通知小组成员、申请学校及有关单位
      | 
   
    | 
      5
      月底
      6
      月上旬
      | 
      视察小组进校视察(本科
      4
      天)
      | 
       
      | 
   
    | 
      7
      月上旬前
      | 
       
      | 
      视察报告寄送申请学校
      | 
   
    | 
       
      | 
      接到视察报告后
      15
      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回复意见
      | 
       
      | 
   
    | 
      8
      月中旬前
      | 
       
      | 
      作出评估结论,通知申请学校,呈报有关部门
      | 
   
    | 
       
      | 
      接到评估结论后,如有异议,可在
      15
      天内向评估委员会表明申诉意向,
      30
      天内呈报详细材料
      | 
      向建设部转交有关材料。建设部作出复议决定。学校对复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评估委员会对评估有条件通过的院校,在
 2
 至
 3
 年内进行评估复查工作,并派遣中期检查视察小组。对评估复查通过院校,评估委员会追发评估合格证书,评估合格有效期自作出评估有条件通过结论时计起;对评估复查未通过院校,撤消原评估有条件通过结论。
 4.2.2
 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并呈报建设部、教育部。
 4.2.3
 凡通过土木工程专业评估的学校,可获得评估委员会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评估委员会应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公布评估结果。
 4.3.
 鉴定状态的保持
   评估通过的院校,必须分别于第三年末向评估委员会呈交办学概况报告(不少于3000字),说明获得证书以后的发展情况,取得的成绩、经验以及尚待改进的问题。资格有效期满必须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委员会为保证专业教育的水准和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通过评估的院校聘请校外高级工程师和教授各一名作为教学质量督察员,教学质量督察员名单报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教学督察员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视察,并写出评价意见,以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督察员的评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学校作为下一次评估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另一份于当年年底以前寄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五、申诉与复议
 5.1
 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用书面向评估委员会表明申诉的意向,并在评估结论下达的30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诉理由。
 5.2
 评估委员会主任在接到申诉请求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建设部,并将申诉材料移交建设部
 5.3
 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听取学校和评估委员会陈述各自的意见和理由。
 5.4
 学校对复议决定持不同意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内复议决定有效。